【猫眼虚假宣传被罚】天眼查数据显示,1月10日,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新增一条行政处罚信息。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北京市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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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眼虚假宣传被罚】天眼查数据显示,1月10日,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新增一条行政处罚信息。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万元。
据了解,去年10月份,有多位用户接受中国网科技采访诉称,在参加完“猫眼电影”的拉新活动后遭遇“奖金无法提现”问题,质疑平台存在虚假宣传、有意欺骗消费者的问题。猫眼电影在接受中国网科技采访时否认了上述质疑,辩称提现失败主要是平台服务器近期正在系统维护,用户提现需要错开时间,同时还将部分用户未能成功提现的原因归咎于“不符合活动规则”。
据官网介绍,猫眼娱乐是中国提供创新互联网赋能娱乐服务的领先平台,提供在线娱乐票务服务、娱乐内容服务、娱乐电商服务等。
广告主责任
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责任
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55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以及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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